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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湖南卫视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罗海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卫视旅行社有限公司,罗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卫视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邱光劲。被执行人罗海梅。本院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海梅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31号2栋2单元401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周东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