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湖南卫视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罗海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卫视旅行社有限公司,罗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卫视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邱光劲。被执行人罗海梅。本院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海梅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31号2栋2单元401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周东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