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飞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00号原告:吴飞,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唐永忠。本院审理原告吴飞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吴飞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飞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飞承担。审判长 李 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林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