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于声英、葛文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声英,葛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19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王纪全,职务行长。被申请人于声英。被申请人葛文林。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于声英、葛文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声英、葛文林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