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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61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个体。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5年9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监视居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自2015年5月份在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经营“好粥道”店,加工、销售粥类,自2015年9月10日开始加工、销售油酥饼。2015年9月23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对辖区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苏某生产、销售的油酥饼进行检查、抽样取证。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苏某生产、销售的油酥饼金属铝残留超标为168mg/kg。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某对被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自2015年5月份在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经营“好粥道”店,加工、销售粥类,自2015年9月10日开始在加工、销售油酥饼时添加“泡打粉”发酵。2015年9月23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对辖区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对苏某生产、销售的油酥饼进行抽样取证、检查。2015年9月25日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苏某生产、销售的油酥饼金属铝残留超标为168mg/kg。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苏某的供述我的好粥道店主要经营粥,使用泡打粉和面做油酥饼也就十几天,我为了油酥饼发酵卖相好,我在和面的时候就加了,我买的泡打粉每小袋50克,每10斤面粉放7、8克泡打粉,掺在面粉里面,等到早上6点的时候开始炸。我的粥屋是2015年5月开始的,我是在车站路圣鸽食用化工店里买的泡打粉。我是按照自己的感觉操作的,我看不懂使用说明。油酥饼是一元1个,正常每天能卖40元左右。我对销售的油酥饼金属铝残留超标为168mg/kg无异议。证实其生产油酥饼时面粉中添加有泡打粉的事实。2、书证(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苏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苏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抓获经过二份,证明2015年9月23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民警在其经营的好粥道店内将其抓获。(4)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现场提取笔录、照片,证明2015年9月23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对被告人苏某经营的好粥道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并提取扣押了其销售的油酥饼、使用的泡打粉。3、鉴定意见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S152-2092A检测报告产品名称:好粥道提取的油酥饼检验结论:所检油酥饼中铝的残留量168mg/kg。GBT5009-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处以缓刑。本院为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苏某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活动。(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雪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宋晓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