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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贵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贵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景志,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贵川。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贵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军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