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明生、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明生,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生。委托代理人:郑厚勇,湖北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隆盛,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第三人):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法定代表人:杨金焱,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樊斌,该学院副院长。上诉人徐明生、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何云泽审判员 孙 兰审判员 陈继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