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立笋、周春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立笋,周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1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肖立笋。被执行人周春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立笋、周春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8月13日向被执行人肖立笋、周春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肖立笋缴纳执行款4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周春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62.50元,执行费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肖立笋、周春才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肖立笋、周春才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肖立笋、周春才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春才名下的座落于净现值凤仪街20-4号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目前不便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立笋、周春才外出去向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立笋、周春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肖立笋、周春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梁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