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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刘建明、张兴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刘建明,张兴芹,付世正,张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被执行人:刘建明被执行人:张兴芹被执行人:付世正被执行人:张爱杰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寿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冯洪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