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刘建明、张兴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刘建明,张兴芹,付世正,张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被执行人:刘建明被执行人:张兴芹被执行人:付世正被执行人:张爱杰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寿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冯洪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