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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璐宇与杨思练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璐宇,杨思练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璐宇(又名杨红),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蒋光亮,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思练,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曹修权,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璐宇与被上诉人杨思练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杨璐宇。审判长 杨 荣审判员 王文利审判员 李东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丁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