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璐宇与杨思练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璐宇,杨思练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璐宇(又名杨红),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蒋光亮,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思练,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曹修权,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璐宇与被上诉人杨思练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杨璐宇。审判长 杨 荣审判员 王文利审判员 李东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丁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