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姜广绪与刘月秋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广绪,刘月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姜广绪,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办事处42街区。被执行人刘月秋,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集团公司个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正阳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广绪与被执行人刘月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姜广绪于2015年10月1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刘月秋给付借款112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刘月秋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