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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赵某,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薇附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