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赵某,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薇附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