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4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春华与宜昌易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华,宜昌易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428-2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华。被执行人宜昌易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之字溪大道。法定代表人易永平,该公司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华与被执行人宜昌易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到位部分财产后,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