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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义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陈义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丁世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令翔,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义荣。委托代理人孙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义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封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聂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