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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长玉、孙长水等与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玉,孙长水,孙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孙长玉。申请执行人孙长水。申请执行人孙昊。被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敬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玉、孙长水、孙昊与被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54000元、诉讼费27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商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