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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钱广良与曹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广良,曹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1071号原告钱广良,居民。被告曹立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广良与被告曹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广良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广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广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广良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