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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溧阳市中医院与甘定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中医院,甘定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中医院,住所:溧阳市溧城镇西后街。法定代表人潘荣华,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甘定前,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定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中医院于2014年12月23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溧阳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甘定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聪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