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恢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顾正华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正华,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恢字第0093-1号申请执行人顾正华,居民。被执行人陈强,居民。申请执行人顾正华依据已经生效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02)都民一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秦南经营管理站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帐户,但目前被执行人在该协助单位尚无工资收入,无法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都民一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