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7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先兵,何平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先兵,何平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7249号原告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239号附122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1161-5。法定代表人吴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生田,女,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张先兵,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何平荣,女,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先兵、何平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昭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