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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梨树信用社与张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树信用社,张建,张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44号申请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树信用社。被执行人张建,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镇。被执行人张殿贵,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梨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