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高新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53年4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1年1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代理检察员杨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自1996年以来开始修炼法轮功,2012年开始购买电脑、彩色打印机、切割机等设备,并从“明慧”网站上下载宣传法轮的文章、图片、影音资料等,然后用打印机打印,切割机装订成册,制作成宣传法轮功的书籍、带有宣传法轮功图片的书签等,并将宣传法轮功的影音资料刻录成宣传光盘。上述物品借同学、同事聚会聊天的过程中以及在居民楼内的报箱中用以传播和投放,剩余宣传品、书籍、图片、手稿、光盘藏于家中。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收缴扣押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及作案工具。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被告人杨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辩称其只是制作了与“法轮功”有关的宣传品,而没有向外散发、传播;其在最后陈述中称,不知道制作“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表示将来不再制作“法轮功”宣传品,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曾因2001年1月5日携带“法轮大法好”横幅进京,扰乱社会秩序,于同年1月17日被劳动教养,后仍制作宣扬“法轮功”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书刊、光盘、音像磁带等非法宣传品。2015年6月17日,杨某某在其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盈胜毓园7号楼1单元11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查获红色外壳点播机一部、刑事自诉状两份、褐色硬皮笔记本一本、《法轮佛法》十本、《法轮法解》一本、《法轮大法》四十三本、《九评共产党》(小本)二十本、《九评共产党》(大本)十二本、《转法轮》两本、《明慧周刊》三十三本、《转法轮法解》一本、手写稿九十五张、手写稿两本、《绝处逢生》一本、《正见周刊》三十一本、《再精进》一本、《师父评语文章》一本、《什么是大法弟子》一本、《法轮大法义解》一本、《讲法》二十八本、《转法轮》改字表一本、《经文》一本、《交流文章》一本、《法度有缘人》一本、《天赐洪福》一本、《洪吟》四本、《法轮佛法修练动作图》一本、宣传光盘二百八十四张、宣传书籍两摞、宣传海报十张、肖像照片一张、“我们告诉未来”书签八十四张、“九评共产党”书签二百张、“神韵”书签一百二十九张、挂历一册、蓝色书皮宣传小册九本、“神韵”字样宣传小册一百零九本、长条宣传书签一千一百七十九张、宣传磁带九盒等“法轮功”非法宣传品。公安机关在杨某某住所查获的acer笔记本电脑,存有与“法轮功”相关的音频文件924个、文本文件380个、图片文件87个、压缩文件78个,系法轮功非法宣传品。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某某的住所将杨抓获,并查获大量与“法轮功”有关的物品。2、户籍证明,证明杨某某具备犯罪主体条件。3、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杨某某曾因2001年1月5日携带“法轮大法好”横幅进京,扰乱社会秩序,于同年1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4、检查证、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某某的住所进行检查,查出HP打印机一台、CANON打印机一台、EPSON打印机一台、三星智能手机一部、HTC直板手机一部、红色外壳伴你行数字点播机一部、CDT牌MP3一部、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AECR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刑事自诉状两份、EMS邮寄回执一式两份、褐色硬皮笔记本一本、步步高DVD播放机一台、SONY光盘刻录机一台、步步高影碟播放一体机一台、装订线圈两盒、红色MP3播放器一台、雷盛打孔机一台、订书器一台、裁纸机两台、激光打印机碳粉十五瓶、打印机彩色墨水三十瓶、打印机硒鼓三个、《法轮佛法》十本、《法轮法解》一本、《法轮大法》四十三本、《九评共产党》小本二十本、《九评共产党》大本十二本、《转法轮》两本、《明慧周刊》三十三本、《转法轮法解》一本、手写稿九十五张、手写稿两本、《绝处逢生》一本、《正见周刊》三十一本、《再精进》一本、《师父评语文章》一本、《什么是大法弟子》一本、《法轮大法义解》一本、《讲法》二十八本、《转法轮》改字表一本、《经文》一本、《交流文章》一本、《法度有缘人》一本、《天赐洪福》一本、《洪吟》四本、《法轮佛法修练动作图》一本、A4纸三十六包、相纸三十七打、双面胶六十个、带有内容的光盘二百八十四个、宣传光盘六十七个、宣传书籍两摞、宣传海报十张、肖像照片一张、“我们告诉未来”书签八十四张、“九评共产党”书签二百张、“神韵”书签一百二十九张、挂历一册、蓝色书皮宣传小册九本、“神韵”字样宣传小册一百零九本、长条宣传书签一千一百七十九张、宣传磁带九盒、打印机加墨针管四个、螺丝刀一把、小型剪刀一把、白色不干胶一管、喷壶一个,予以扣押。5、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照片,经杨某某当庭辨认、质证,确认该些照片上的物品系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查出的。6、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公安机关在杨某某住所查出的红色外壳点播机一部、刑事自诉状两份、褐色硬皮笔记本一本、《法轮佛法》十本、《法轮法解》一本、《法轮大法》四十三本、《九评共产党》小本二十本、《九评共产党》大本十二本、《转法轮》两本、《明慧周刊》三十三本、《转法轮法解》一本、手写稿九十五张、手写稿两本、《绝处逢生》一本、《正见周刊》三十一本、《再精进》一本、《师父评语文章》一本、《什么是大法弟子》一本、《法轮大法义解》一本、《讲法》二十八本、《转法轮》改字表一本、《经文》一本、《交流文章》一本、《法度有缘人》一本、《天赐洪福》一本、《洪吟》四本、《法轮佛法修练动作图》一本、宣传光盘二百八十四张、宣传书籍两摞、宣传海报十张、肖像照片一张、“我们告诉未来”书签八十四张、“九评共产党”书签二百张、“神韵”书签一百二十九张、挂历一册、蓝色书皮宣传小册九本、“神韵”字样宣传小册一百零九本、长条宣传书签一千一百七十九张、宣传磁带九盒等物品系法轮功非法宣传品。7、电子证物鉴定意见及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在杨某某住所查获的acer笔记本电脑,装有虚拟硬盘加密软件TrueCrypt,运行软件,输入密码“wqazxs12345”,加载虚拟硬盘后发现,存有翻墙软件自由门,无界浏览,音频文件924个,文本文件380个,图片文件87个,压缩文件78个,容量约为28.5GB,上述电子数据系法轮功非法宣传品。8、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1)2015年6月18日陈述:“我是1996年在吉林省舒兰市开始练法轮功。我现在在我自己家中练法轮功,平时都是早晨3点左右开始练。我练法轮功的书籍以及宣传品,是我在明慧网站上把上面的文章下载到电脑里,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用切割机装订成册,做成书籍和宣传品。我家里的宣传书签以及光盘,是我在明慧网上下载下来图片,然后自己制作的。我在明慧网上把与法轮功有关的宣传图片、文章等内容下载到电脑里,然后我用装订机把这些宣传内容制作成宣传小册,把在明慧网下载下来的法轮功影音资料用刻录机刻成光盘。我除了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光盘以外,还制作过法轮功的书籍,那都是我自己平时练法轮功的时候需要看的书。我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光盘,是最近这两年,大概是2012年开始制作的,就我自己在我家里制作。我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光盘的相关设备都是我自己买的。到现在为止,我具体制作了多少法轮功的宣传品、光盘,我不知道,太多了。我把我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品、光盘发放过其他人,发给谁了,我都不记得了,都是随机给的,看见曾经同学、同事的时候,在聊天的过程中,就把法轮功宣传品、光盘发给他们,还有就是有时候早晨七点左右我出去把法轮功的宣传品放到报箱里。我平时就是在丰满区、高新区这一带发放法轮功宣传品,没有具体的位置,具体发放多少,我也不知道,就是制作多少发放多少。”(2)2015年6月25日供述和辩解:“2001年1月份,我因为练法轮功上访被劳动教养81天。我是因为练法轮功,在家里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光盘,并且把我制作的东西发放出去,还有就是我向中央写有关XXX罪行的举报信,被刑事拘留的。在我家里发现的法轮功书籍和宣传单,是我制作的。我是2015年5月27日写的举报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我自己家写的。我实名写举报信,因为我想伸冤,向中央说一些有关XXX的罪行情况。我把我所写的举报信邮信的回执挂到网上,因为我想把写信的事坐实,让别人知道我写信了。我所写的举报信内容,没有具体的内容来历,是我这些年听说的。我没有考究过我信中所举报的有关XXX的‘罪行’。2015年5月27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家看电视,看新闻看见习总书记说可以有冤可伸,我当时就想写举报信实名举报XXX,因为当时XXX迫害我们法轮功,我就在家写举报信举报XXX的罪行,我当时在家写完后就把信邮走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还把邮信的回执单挂在明慧网上了。我把邮信的回执单挂在明慧网上,就是想让大家知道我是实名举报的XXX罪行的举报信。我从修炼法轮功到现在,就写过这一次举报信。我写举报信没有他人帮助或教导。我在吉林市修炼法轮功的场所就是在家。我在写举报信的时候没有与法轮功的组织及修炼法轮功的个人联系过。我没有参与传授法轮功。我家人知道我练法轮功,他们不支持也不反对。我写举报信,我家人不知道。我写举报信的内容是XXX的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酷刑、非法抄家罪,具体的有些内容记不清了。我所写的这些罪行,我是在劳教所听我们练功的功友说的,我相信她们没说假话,我就信了。我通过明慧网上传举报信回执单,就是反复的上明慧网,刚开始上传不上去,后来不知道怎么弄的,就上去了。我使用明慧网,都是我自己使用的。在我家搜查出来的法轮功宣传品、光盘,是我制作的,其中明慧周刊的书籍也都是我自己制作的。”综上证据,破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抓获后,在其住所查获与“法轮功”有关的物品及种类、数量;鉴定意见证明查获的该些物品大部分系“法轮功”非法宣传品;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并与上述物证、书证和鉴定意见吻合;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其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杨某某曾因涉“法轮功”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仍制作宣扬“法轮功”异端邪说的非法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表示以后不再制作宣扬“法轮功”异端邪说的非法宣传品,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自书了“决裂书”、“决心书”、“保证书”、“悔过书”、“揭批书”,确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符合法定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的红色外壳点播机一部、刑事自诉状两份、褐色硬皮笔记本一本、《法轮佛法》十本、《法轮法解》一本、《法轮大法》四十三本、《九评共产党》小本二十本、《九评共产党》大本十二本、《转法轮》两本、《明慧周刊》三十三本、《转法轮法解》一本、手写稿九十五张、手写稿两本、《绝处逢生》一本、《正见周刊》三十一本、《再精进》一本、《师父评语文章》一本、《什么是大法弟子》一本、《法轮大法义解》一本、《讲法》二十八本、《转法轮》改字表一本、《经文》一本、《交流文章》一本、《法度有缘人》一本、《天赐洪福》一本、《洪吟》四本、《法轮佛法修练动作图》一本、宣传光盘二百八十四张、宣传书籍两摞、宣传海报十张、肖像照片一张、“我们告诉未来”书签八十四张、“九评共产党”书签二百张、“神韵”书签一百二十九张、挂历一册、蓝色书皮宣传小册九本、“神韵”字样宣传小册一百零九本、长条宣传书签一千一百七十九张、宣传磁带九盒等违禁品和犯罪工具acer笔记本电脑、HP打印机一台、CANON打印机一台、EPSON打印机一台、SONY光盘刻录机一台、装订线圈两盒、雷盛打孔机一台、订书器一台、裁纸机两台、激光打印机碳粉十五瓶、打印机彩色墨水三十瓶、打印机硒鼓三个、打印机加墨针管四个,依法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