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何鸿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何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97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代表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杰,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少奇,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何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涂少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何鸿在向原告营业厅了解申办信用卡的相关条件以及信用卡收费标准(即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及收费表)后,于2013年1月13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向被告核发了太平洋信用卡,卡号为62225XXXXX,账单日为每月15日。被告领用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卡进行消费,但至今仍拒绝偿还其对原告的全部信用卡欠款。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能还款。截至2015年5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11068.67元、利息4661.04元、滞纳金288.15元和增值服务费42元,合计16059.86元。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5年5月15日所欠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卡号:62225XXXXX)的本金11068.67元、利息4661.04元、滞纳金288.15元和增值服务费42元,合计16059.86元,以及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以本金与利息之和15729.71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太平洋信用卡,并申明其本人在申请书上所填写的资料完全属实,同意交通银行标准信用卡的领用受《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收费表和申请表载明的事项约束,其已收到、阅读并同意遵守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尤其是粗体印刷的条款;原告已应其要求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应说明。原告批准了被告的办卡申请,并核发了帐号为62225XXXXX的信用卡给被告使用。被告领用该卡使用后,并未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及费用,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截至2015年5月15日,被告已拖欠原告信用卡本金11068.67元、利息4661.04元、滞纳金288.15元和增值服务费42元,合计16059.86元。以上事实有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收费表、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民事合同关系。被告在享受到交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关费用。截至2015年5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等相关费用16059.86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本金11068.67元、利息4661.04元、滞纳金288.15元和增值服务费42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支付截止至2015年5月15日的信用卡本息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6059.86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元,由被告何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平山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