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唐文华与黄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华,黄慧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唐文华。被告黄慧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华诉被告黄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文华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文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唐文华已预交),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唐文华负担,本院将余款194元退还原告唐文华。审 判 长 邓 智人民陪审员 江荣华人民陪审员 邹锦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陆颖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