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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5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维国、魏怀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维国,魏怀芹,张秀山,牛克洋,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588-2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罗维国。被执行人:魏怀芹,系被告罗维国之妻。被执行人:张秀山。被执行人:牛克洋。被执行人:罗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维国、魏怀芹、张秀山、牛克洋、罗森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罗维国、魏怀芹、张秀山、牛克洋、罗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