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健不服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键,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濮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濮行初字第48号原告陈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岚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604号。法定代表人衡华君,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胜,分局执法监督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翟传周,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副大队长。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军信,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飞,市局法制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逯伟,市局法制室工作人员。原告陈健不服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作出的大庆(侦)戒决字(2015)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及濮阳市公安局作出的濮公复决字(2015)45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解除了其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丽君审 判 员 苏景民代理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朦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