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祉定与陈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祉定,陈子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7851号原告苏祉定,男,汉族,1944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子福,女,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祉定与被告陈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祉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祉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惠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瑜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