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筠连执字第379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筠连县诚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筠连县诚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379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筠连县诚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水塘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孙中近,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大厦。法定代表人吴永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筠连县诚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筠连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项目工程款102515元,因该工程款需行政财政程序审批,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友田审判员  周晓兵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俊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