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358-1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升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惜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法定代表人:付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负责人:张振岭,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88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纪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