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102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本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谢某患有××龙岩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闽F×××××号小轿车,途经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319国道160KM+0M路段时,与骆某驾驶的闽D×××××号油罐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被告人谢某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出警现场勘查后,发现被告人谢某涉嫌酒驾,随后将其带至龙岩市公安局适中派出所依法抽取血样。经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5.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证明,证人骆某的证言,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 丹 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章娜(代)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