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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曹炳存与陆亚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炳存,陆亚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曹炳存,居民。被告:陆亚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炳存与被告陆亚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炳存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亚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炳存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炳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曹炳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