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曹炳存与陆亚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炳存,陆亚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曹炳存,居民。被告:陆亚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炳存与被告陆亚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炳存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亚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炳存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炳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曹炳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