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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孔利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孔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孔利。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孔利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孔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牧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牛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