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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韩X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XX,男,因本案于2015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董富华,黑龙江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艳、邵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及其辩护人董富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韩XX为谋取非法利益,购置了打印机、刻章机等设备,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私自制作印章,然后提供给订制的客户并收取费用。韩XX先后制作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专用章、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人事科印章、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人事科印章、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房屋权属证书专用章等事业单位印章、齐齐哈尔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园营业室印章、中国移动集团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印章、齐齐哈尔市丰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印章、齐车集团顺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印章、齐齐哈尔市维思电子有限公司印章、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印章、龙沙区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印章、齐齐哈尔市维丽雅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印章等公司印章。其中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人事科、齐齐哈尔市维丽雅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三枚印章制作后尚未交付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韩XX处收缴的“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人事科”等印章、印模所形成的印文与相关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非同一印章盖印。经侦查,被告人韩XX于2015年5月16日经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韩XX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韩XX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韩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所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属于比较轻微的一种刑罚,而且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定不太明显,治安管理处罚最高可以处十五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也可以按照《刑法》进行处罚最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被告人韩XX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3.被告人韩XX认罪,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韩XX为谋取非法利益,购置了打印机、刻章机等设备,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XX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私自制作印章,然后提供给订制的客户并收取费用。韩XX先后制作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专用章、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人事科印章、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人事科印章、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房屋权属证书专用章等事业单位印章、齐齐哈尔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园营业室印章、中国移动集团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印章、齐齐哈尔市丰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印章、齐车集团顺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印章、齐齐哈尔市维思电子有限公司印章、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印章、龙沙区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印章、齐齐哈尔市维丽雅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印章等公司印章。其中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人事科、齐齐哈尔市维丽雅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三枚印章制作后尚未交付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韩XX处收缴的“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人事科”等印章、印模所形成的印文与相关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非同一印章盖印。经侦查,被告人韩XX于2015年5月16日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打印机、印章机、印章、印模机、胶皮印章垫及盖印照片,证实韩XX伪造的印章及制作印章所使用的工具。书证1.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政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营业执照、齐齐哈尔市车辆集团顺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齐齐哈尔水务局营业执照、齐齐哈尔市丰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公安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调查取证。2.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政局、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齐齐哈尔车辆集团顺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保卫部、齐齐哈尔市丰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齐齐哈尔维思电子有限公司的单位证明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份,证实上述单位的印章使用情况。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专用章、齐齐哈尔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园营业室印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齐齐哈尔市丰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人事科、齐车集团顺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印模,证实系韩XX伪造公章中第一步骤,打印机打印出来的,然后再用刻章机做章,上述公章已卖出。4.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人事科印章盖印四枚,证实系从韩XX处收缴印章的盖印形成。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韩XX住处扣押其作案工具及印章、印模等情况。(三)证人证言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韩XX不知道从哪里拿来的二台机器,装在纸壳箱里面,我问韩XX是干什么的,他说是刻章用的,我问他那不是犯法吗,他说你不用管,没事,他还用我电脑刻章了,他刻的什么章我不知道,我也没见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韩XX的供述,证实“我大约是从2015年3月末开始刻章的,我记得是有齐齐哈尔市水务集团的公章,齐齐哈尔市婚姻登记处的公章,齐齐哈尔房产处的公章,其他的记不清了,公安机关在我住所搜查的时候发现光敏纸上打印的公章都是我刻的,是我私自刻章的时候留下的印章底模。经核对13张印章底模都是我印的,这些是给他人制作公章的时候所用的底模。这些都是我刻的,我做的公章都给用章的当事人了,找我做章的人叫什么我不知道,家住哪里我也不知道,因为我在淘宝上买了中科光敏印章机,大家一传俩、俩传三他们就知道我会做印章,就找我做印章。我就是为了挣钱,每刻一枚我赚50元,一共得了500多元,我用电脑在网上下载一个中科光敏刻章软件,通过软件设计好用打印机将公章的字样用光敏纸打印出来,再将打印的公章贴到胶皮座上,通过中科光敏印章机加热到400度制成成品”。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文检)字(2015)75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检材上的“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人事科”印文与样本上“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人事科”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2.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文检)字(2015)69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1、检材上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2、检材上的“齐齐哈尔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园营业室”印文与样本上“齐齐哈尔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1)费现金收讫”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3、检材上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哈尔分公司”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4、检材上的“齐齐哈尔市丰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样本上“齐齐哈尔市丰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5、检材上的“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人事科”印文与样本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人事科”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6、检材上的“齐车集团顺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样本上“齐齐哈尔车辆集团顺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韩XX住处搜查情况。(七)视听资料光碟1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韩XX进行讯问的现场情况。(八)其他证据破案经过、抓获过程,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XX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XX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韩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XX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刑期从2016年6月11日起顺延155天)。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韩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际宏审 判 员  刘长虹人民陪审员  杜代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郑君怡本文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护着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