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素霞与鲁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霞,鲁国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942号原告:孙素霞,女,196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鲁国勇,男,196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素霞与被告鲁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素霞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素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素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悠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