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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31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枣阳市人民路“尚一特”宾馆501房间,容留宋某某、唐某某、黄某、潘某某、刘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枣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结账单、登记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程四杰审判员  孙俊波审判员  李有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