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与蔡思田、济宁鑫润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蔡思田,济宁鑫润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顾春旺。被执行人蔡思田。被执行人济宁鑫润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思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5)第356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55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5)第35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振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