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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准法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贾玉花申请执行张引弟、杨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花,张引弟,杨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准法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贾玉花,女,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引弟,女,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占林,男出生于1962年12月6日,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人贾玉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引弟、杨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准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引弟的工资已被人民法院扣留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4)准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乔敏执行员  :巴图执行员  :王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鲁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