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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阿扯罗布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10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扯罗布,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10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陈豪,周云德,周建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65-2号原告:阿扯罗布,男,1992年1月2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鲍振华,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10标项目部。负责人:丁冠军,该项目部经理。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翔,该公司职工。被告: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震,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蓉,该公司职工。第三人:陈豪,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潭县。第三人:周云德,男,1969年7月10号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俞建明,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建平,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阿扯罗布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10标项目部(以下简称岳武高速10标项目部)、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五公司)、被告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4日由审判员储爱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此后,本院在依法追加陈豪、周云德、周建平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了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对原告阿扯罗布与被告岳武高速10标项目部、被告中铁十五局五公司、被告云南天顺公司、第三人陈豪、周云德、周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两次开庭均与与吉言革布等六原告诉上列被告、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六个案件合并审理)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扯罗布诉称:岳武高速10标项目部系中铁十五局五公司设立的非法人机构,具体负责岳武高速安徽段YW-10标的工程施工。2012年7月20日,岳武高速10标项目部将岳武高速10标段工程中的沙树林隧道、大枫树岭隧道施工任务以劳务分包形式,承包给云南天顺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岳武高速10标项目部同云南天顺公司一样,负有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的义务。原告系该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具体施工人员(农民工),跟随的班组是陈豪的开挖班组,2014年在该工程工地辛苦劳作过一段时间,离开工地时,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未付,陈豪对此出具有欠条。现云南天顺公司已于2014年12月下旬退场撤走,并结清了全部款项,岳武高速10标项目部不再代付农民工工资,原告的血汗钱无处着落。岳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又对原告的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只得起诉请求:判令云南天顺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资6705元,并加付赔偿金3353元,岳武高速十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五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对劳务分包合同中云南天顺公司公章鉴定后,阿扯罗布主张,如果查清云南天顺公司与本案无关,则岳武高速10标项目部承担用工单位责任,实际��工人是周云德、周建平,如实际施工人有过错,三个第三人与岳武高速10标项目部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本院认为,因岳武高速10标项目部是中铁十五局五公司为承建岳武高速10标段工程而特定设立的临时内部机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因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签订、履行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对外均应由中铁十五局五公司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扯罗布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10标项目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储爱武审 判 员  吴建业人民陪审员  胡文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范 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