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7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贤明与梅自红、张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明,梅自红,张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600号原告周贤明,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长文,重庆市长寿区渡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自红,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勇平,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周贤明诉被告梅自红、张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袁小江代二被告偿还原告周贤明借款10万元。原告周贤明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贤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贤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周贤明负担。审判员 游 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铃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