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林忠与孙春雨、王荣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忠,孙春雨,王荣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忠。被执行人孙春雨。被执行人王荣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忠与被执行人孙春雨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6500元,已执行37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棣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