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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林忠与孙春雨、王荣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忠,孙春雨,王荣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忠。被执行人孙春雨。被执行人王荣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忠与被执行人孙春雨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6500元,已执行37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棣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