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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审民再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明彦与盖州市东城管理区张郎寨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明彦,盖州市东城管理区张郎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审民再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彦,男,汉族,辽宁省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沈丽(王明彦配偶),女,汉族,辽宁省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州市东城管理区张郎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世奎,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金泽,系盖州市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明彦与被上诉人盖州市东城管理区张郎寨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盖州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5日作出(1999)盖经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王明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99年8月3日作出(1999)经终字第7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1999)盖经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1999)盖经重字第26号民事判决。张郎寨村民委员会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2006)营民一权终字第128号民事裁定,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1999)盖经重字第2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营盖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盖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再审。并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盖审民初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王明彦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明彦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丽,被上诉人盖州市东城管理区张郎寨村民委员会主任黄世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金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王明彦和李汉君承包被上诉人张郎寨村委会的130亩林地共同经营一段时间后,二人又按林地的自然段进行了划分,各自分得65亩各自进行经营管理。在原审卷中只有村民刘志强书证及王佩坤询问笔录为证。以上证据在几次庭审中证人均未出庭质证。且原审对延续承包合同未明确是否有效,未明确对该院(2006)营盖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是否撤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审民初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 琦代理审判员  朱隆升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丛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