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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春县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小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小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永春县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城东南街85号。法定代表人郑建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清荣,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小真,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县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小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春县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永春县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正灿审 判 员  黄燕珍人民陪审员  颜月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芳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