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吴安喜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安喜,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山东大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行初字第169号原告吴安喜,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孟凡麟、倪允鹏,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胜凯,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建波,该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东昌,该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山东大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建文,董事长。原告吴安喜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安喜以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解除查封措施、改变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安喜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安喜承担。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