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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新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新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80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939-1号(天方百花园内)。法定代表人成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杰、秦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新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新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翩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付靖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