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杭州钱江机床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机床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720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毅。委托代理人:蒋军。被告:杭州钱江机床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励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钱江机床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