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龙与王超、赤峰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王超,赤峰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张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王超,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被告赤峰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东段北侧。代表人:刘景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代表人:张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伶,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四中综合楼二楼。代表人:杨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晗,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审理原告张龙与被告王超、被告赤峰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龙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撤回对被告王超、被告赤峰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0元,减半收取205.00元,由原告张龙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国人民陪审员 王汉军人民陪审员 侯宗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肖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