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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市区分公司、王铁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市区分公司,王铁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2699号原告陈志华,男。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市区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北七街坊2号院7号楼二层。负责人魏秀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铁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华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市区分公司、王铁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