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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葛宇飞与被告黄海英、黄青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宇飞,黄海英,黄青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37号原告葛宇飞,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西村周庄**号。身份证号:4114021990********。被告黄海英,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刘李社区杨堂村。身份证号:4123011969********。被告:黄青洲,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黄楼村。身份证号:4123011966********。原告葛宇飞与被告黄海英、黄青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幸福,人民陪审员李育新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宇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英、黄青洲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0日,原告借给被告黄海英现金5万元,期限1给月。被告黄青洲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至今均没有偿还借款。要求二被告还款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诉请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葛宇飞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借款借据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黄青洲在该借条上签字摁手印作担保,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认证原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0月20日,原告借给被告黄海英现金5万元,期限1给月。被告黄青洲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至今均没有偿还借款。要求二被告还款借款5万元及利息。形成纠纷,诉至我院。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黄海英向原告借款5万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青洲在借款借据同意为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担保成立,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该借据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海英偿还原告葛宇飞借款5万元本金。二、被告黄青洲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525元,由被告黄海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瑛审 判 员  张幸福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新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