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与齐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齐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7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负责人杨兵,行长。被执行人齐鹏飞。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诉被执行人齐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