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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亚旭与王大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旭,王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旭,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王大力,男,1968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亚旭与王大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青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