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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长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