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执异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锦州车辆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17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车辆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皇执异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锦州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锦州沟帮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杭,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分公司,地址江东中兴路。负责人郑。本院在执行锦州车辆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因第三人系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2014)皇民三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王吉珍审判员 计红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胡婉莹 更多数据: